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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日常监督管理通知

  • 2016-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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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日常监督管理通知

  • 分类: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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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日常监督管理通知

公治明发〔2016〕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治安总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治安总队:

 

  2015年底,公安部发布实施了《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53—2015,代替GA53—1993),并下发《关于贯彻执行〈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2015〕973号),对标准贯彻执行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为推动各地治安部门扎实抓好标准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完善爆破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省、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严格按照GA53—2015的规定,将本辖区符合条件的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单位录入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信息系统,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标准条件或不按照标准要求开展培训的,一律责令其停止从事爆破作业人员培训活动。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责任制,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应急处置和岗位风险教育培训为重点,严格执行爆破作业人员任前必训、年度必训、违规必训制度,严格落实培训内容和学时,确保爆破作业人员教育培训质量。要针对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学历条件要求,加快构建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培养体系,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探索建立订单式培养机制,进一步提升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能力素质。

 

二、全面规范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工作。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按照GA53—2015规定的流程、时限、内容和方式,从严从细抓好爆破作业人员安全考核工作。鉴于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队伍现状,为做好向注册爆破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准备,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考核由省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统筹组织,中国爆破行业协会在专家选派、考务管理等方面提供协助支持。省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可视情委托中国爆破行业协会抽取、印制、密封考核试卷,选派巡考人员监督考核。为更好地服务各地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确保考核质量,我局对公安部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技术考核专家组作了调整,决定聘任汪旭光等25名同志为考核专家组成员(附件1),同时组织制定了《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考核大纲》(附件2)、《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考核大纲》(附件3),请各地在考核工作中执行。省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在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考核结束10日内,将考核工作总结报我局十处。

 

三、全面实现爆破作业人员信息化管理。按照治安基础信息化工作“分类整合、连通共享”的原则,我局对原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信息系统以及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的爆破作业人员管理模块进行了功能整合,实现了爆破作业人员申请录入、资格审核、背景审查、培训考核、证件核发和日常监管全流程信息化管理。请各地对照爆破作业人员信息化管理流程(附件4),制定配套工作流程和管理实施细则,组织监管民警认真学习爆破作业人员信息管理操作手册(请在公安网三局十处“通知通报”栏下载),扎实抓好爆破作业人员信息化管理措施的落实,以流程信息化推动管理规范化,实现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审批管理全程监督,进一步提升爆破作业人员管理工作效率。

 

四、全面强化爆破作业人员日常监督管理。要督促爆破作业单位依法与爆破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改善就业环境,提高从业待遇,保障爆破作业人员合法权益,构建规范有序、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要充分利用系统巡查、信息比对、执法检查、查处打击等手段,加大爆破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力度,健全完善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监督和自律机制,全力促进爆破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即传达至基层治安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公安部三局

2016年3月9日